标题 | 云南省元谋县066乡道葡萄园种植基地关于耕地十类建筑划分认定问题 |
发言人账号 | 匿名 |
留言日期 | 2023-04-27 |
性别 | 男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发言内容 |
作为个体农户向地主承包耕地约30亩,因土地平整规划和交通便利的需求将原有看护房建筑(有资质备案)迁移至基地入口处(直线距离在30米内),搭建4间平房单体面积不超10平方,及一个小型彩钢瓦结构的堆料区,近期有相关工作人员来告知属于违法建筑,并择期内自行拆除,逾期将进行强制拆除。 凡望领导审阅该事件是否存在争议 |
回复人名称 | cx_ymx |
回复部门 | 元谋县政府办 |
回复时间 | 2023-04-28 |
回复内容 |
网民同志: 你好,你通过元谋县人民政府网站留言反映“云南省元谋县066乡道葡萄园种植基地关于耕地十类建筑划分认定问题 ”该事项已收悉,经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1.关于“原来看护房建筑有资质备案”的调查情况 根据2021年变更调查数据库显示原来看护房地类属于设施农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地类一项条件,但至今未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 2.关于“你户因自身需求将看护房建筑迁移至基地入口处,后被相关工作人员告知属于违法建筑,并择期内自行拆除,逾期将进行强制拆除”的调查情况 2022年,由于你户未经审批改动看护房位置,导致目前看护房位于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被卫片执法卫星反馈属2022年卫片执法违法图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二、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拆除位于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看护房及堆料彩钢瓦棚 2.重新选择可以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地块,申请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取得手续后再搭建种植管理用房。 三、答复情况 老城乡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6日对网民本人进行电话答复,本人对政策表示理解,下一步将会配合做好整改工作。 老城乡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