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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元谋金殿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日期:2019年12月31日   作者:安金林   来源: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被处罚单位: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元谋金殿加油站

地 址:元谋县元谋县韩泰公司住宿区南面          邮政编码: 651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从海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13987823337

违法事实及证据:对责令限期整改的隐患逾期未整改。证据:1.楚雄世程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专家隐患排查报告(复印件);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元应急责改〔2019〕5号);3.《现场检查记录》(元应急检记〔2019〕危6号);4.《整改复查意见书》(元应急复查〔2019〕危-6号);5.《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元应急责改〔2019〕危20号);6.《现场照片采集书》;7.询问笔录(3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开具处罚单据,缴至国库元谋县支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彝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元谋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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