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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元谋县委宣传部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0年01月1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内部各股室、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根据《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元政办通〔2019〕28号)精神,县委宣传部结合工作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元谋县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元谋县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元谋县新闻出版(版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中共元谋县委宣传部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1:

元谋县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元谋县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及《元谋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我局和由我局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元谋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新闻出版(版权)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情况。作为各部门、各科室开展依法行政考评、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加强事前公开。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第七条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第八条 推动事后公开。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统一公示平台。确定本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有关执法信息的。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有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元谋州新闻出版(版权)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委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和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及《元谋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委托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我局和由我局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元谋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时,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活动进行文字、音像记录和归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应当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我局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 我局委托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记录,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方式同时进行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记录后,由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案件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中,需要调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记录。监督执法机构应如实提供,并调取情况记录在案。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条 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监督执法机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设备设施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元谋县新闻出版(版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

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我县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新闻出版(版权)和电影管理股及元谋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以下简称法制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第四条加强法制机构能力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县新闻出版(版权)局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四)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我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县新闻出版(版权)局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我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强制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县新闻出版(版权)局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1万元以上财物的事项;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等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征收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县新闻出版(版权)局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我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征收事项。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的裁决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当事人因新闻出版(版权)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申请县新闻出版(版权)局裁决的事项;

(三)一方当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严重侵犯,申请县新闻出版(版权)局制止和申请要求侵害者给予赔偿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县新闻出版(版权)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裁决事项。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以政府名义作出的,县文化和旅游局在报政府审批前,应当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报送审核时应当附政策法规科的法制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本局和县文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县文化和旅游局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及案卷评查等考核内容。

以本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应当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局新闻出版(版权)和电影管理股及县文化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元谋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下一条:姜驿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姜驿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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