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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日期:2019年12月25日   作者:   来源:元谋县民宗局    点击:[]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年第21号)第十六条:开办清真饮食服务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一)主要负责人、采购员、保管员和主要操作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二)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个体清真食品经营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官方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由民族股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由作出受理决定的民族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现场勘验);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并交分管领导进行复核。 3.复核阶段责任:分管领导根据民族股的审查意见,对实施许可的范围、依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阶段责任:经审查、复核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属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按程序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股(电话号码:0878—8381808);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 2.投诉电话: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元谋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216878); 3.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邮政编码:651300。 4、网址:http://www.yncxym.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核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6号)第二十四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官方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由宗教股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由作出受理决定的宗教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现场勘验);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并交分管进行复核。

3.复核阶段责任:分管领导根据宗教股的审查意见,对实施许可的范围、依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阶段责任:经审查、复核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属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按程序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电话号码:0878—8381807);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 2.投诉电话: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元谋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216878); 3.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邮政编码:651300。 4、网址:http://www.yncxym.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官方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由有关业务股室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由作出受理决定的业务股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现场勘验);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并交由宗教股进行复核;

3.复核阶段责任:宗教股根据业务股室的审查意见,对实施许可的范围、依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阶段责任:经审查、复核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属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按程序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电话号码:878—8381807);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 2.投诉电话: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元谋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216878); 3.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邮政编码:651300。 4、网址:http://www.yncxym.gov.cn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规范性文件:《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三条第二款:区域性宗教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相关材料,由有关业务股室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查勘,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电话号码:878—8381807);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 2.投诉电话: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元谋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216878); 3.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邮政编码:651300。 4、网址:http://www.yncxym.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6号)第三章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的材料;依法受理和不受理(不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县民宗局宗教股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4.事后监管责任:审批后加强跟踪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6号)第三章第十五条;

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电话号码:878—8381807);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 2.投诉电话:元谋县纪委监察委派驻元谋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216878); 3.投诉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萃芸街;邮政编码:651300。 4、网址:http://www.yncxym.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一条: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下一条:元谋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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