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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水务局贯彻落实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日期:2020年05月22日   作者:周绍云 唐自茹   来源:元谋县水务局    点击:[]

按照《中共元谋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任务清单〉〈云南省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元谋县水务局及时对此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了分管领导、责任股室和责任人员的工作职责,切实抓好行政裁决各项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对照梳理,明确工作任务

1.按照《通知》要求,我局组织水政水资源股、元谋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元谋县龙川江河道管理站、水旱灾害防御股、河湖长股等5个股室负责人认真对照省州县有关行政裁决事项清单,梳理出涉及本单位的行政裁决事项3项,即水事纠纷处理、水土流失纠纷争议裁决、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调处。为做好这3项行政裁决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局明确了责任主体,以水政水资源股、元谋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元谋县龙川江河道管理站为具体承办单位,切实抓好各项行政裁决工作的落实。

2.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本单位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任务清单,明确了相关股室的工作职责,其它股室积极配合的工作格局,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工作推进实效。

二、制定任务清单,抓好工作落实

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我局实际,制定了《元谋县水务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明确工作任务、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切实抓好本局行政裁决事项工作落实。

三、2020年工作开展情况及先一步工作打算

2020年以来,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以来,元谋县发生的水事纠纷、水土流失纠纷、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的纠纷及争议,经主管部门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解决。目前,我局无行政裁决。

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部署,主动认领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股室和人员,压实责任,按照所要求的时间进度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积极推进水务行政裁决工作,为元谋经济社会发展履行好行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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