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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谋杨柳村砂石料有限公司)

日期:2019年06月10日   作者:杨发军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点击:[]

元环罚字[2019]08号

元谋杨柳村砂石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NEQP727

法定代表人:马金兰

地址:楚雄州南华县五顶山乡牛丛村委会鱼坝塘村7号附1号

元谋杨柳村砂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该公司没有对厂区内堆放的石粉等物料采取相应的遮盖、密闭等抑尘措施,在装载机装卸和刮风时间产生大量无组织扬尘,也没有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3日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9]08号;2019年6月3日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听字[2019]08号;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3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9]08号;2019年6月3日《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听字[2019]08号;《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石料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按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罚款人民币4万元(大写肆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回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元谋县环境监察大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元谋县支行

户名:国库元谋县支库

账号:2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印章)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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