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结果
处罚日期
处罚机关
备注
1
元老(林草)罚决〔2026〕16号
罚款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15307******62011E
一、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026年7月31日涉案地块已恢复植被);
二、处以罚款:
1.省级公益林部分:4.605亩×5500元/亩×2.1倍=53187.75元(大写:伍万叁仟壹佰捌拾柒元柒角伍分);
2.商品林部分:2.541亩×5500元/亩×1.2倍=16770.6元(大写:壹万陆仟柒佰柒拾元陆角)。
合计罚款69958.35元(大写:陆万玖仟玖佰伍拾捌元叁角伍分)。
2026年8月18日
元谋县老城乡人民政府
元谋县老城乡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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