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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城综执罚〔2021〕5345号)

日期:2021年11月30日   作者:陈国会   来源: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点击:[]

当事人:阮某某,男,26岁,身份证号码:53232819950114XXXX,住黄瓜园镇安定村委会XXX村XX号,联系电话:159XXXX8544。

经查,阮某某于2021年8月15日11时许,在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北路驾驶车辆沿途泼洒污染路面,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本机关认为阮某某于2021年8月15日11时许,在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北路驾驶车辆沿途泼洒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等物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规定,构成驾驶车辆沿途泼洒污染路面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对违法行为人阮某某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县元马农村信用社(户名:元谋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9日

 

上一条: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城综执罚〔2021〕5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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