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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97号

日期:2022年07月23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慧康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PKMG521

法定代表人:缪显慧,女,汉族,1979年12月2日生,现年43岁,大专学历。

2022年5月24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在依法对“元谋县慧康医药有限公司”检查过程中查获当事人涉嫌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经营药品,当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原名称叫元谋县黄瓜园镇慧康药店,于2004年8月开办,取得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06月24日更名为“元谋县慧康医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取得了《营业执照》,2020年08月31日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

2022年5月24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在依法对“元谋县慧康医药有限公司”检查过程中查获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经营药品:

1、未及时对质量管理文件进行修订,如该店未拆零销售药品,但是管理制度中还有相关要求,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并对质量管理文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的规定;

2、复方岩白菜素片(批号:ZJA2107),货帐不相符,购进50瓶,销售26瓶,剩余14瓶,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八条“企业应当对库存药品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缪显慧的公民身份情况;

4、《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5、《元谋县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情况;

6、元谋县慧康医药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复印件1份,证明药店未及时对质量管理文件进行修订的事实;

7、云南云红药业有限公司购随货同行复印件、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实物库存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复方岩白菜素片(批号:ZJA2107)账、货不符的违法事实。

2022年6月23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主动配合,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上一条: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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