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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111号

日期:2022年10月09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元马文霞美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N784R5A

经营者:杨雯霞,女,汉族,高中文化,1986年2月25日出生,现年36岁

2022年8月9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开展化妆品专项检查,依法对元谋县元马文霞美妆店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高姿·白金焕白乳液、高姿多效卸妆洁颜水、焕颜靓肤乳、诱惑净润焕颜粉饼”4种15瓶(盒)。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涉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111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当事人自2018年5月23日办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经营洗面服务及化妆品、洗护用品零售,经营场所面积约18平方米。

经查,当事人购进以下4种化妆品在店内销售:

1.于2020年12月从昆明佳华公司以68元/瓶的价格购进高姿·白金焕白乳液8瓶,外包装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2,实际生产企业: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生产,净含量:120g,限期使用日期:见喷码 生产批号:见喷码20220428ZHD2561N”,以89元/瓶的价格在使用期限内销售了5瓶,剩余3瓶超过使用期限仍摆在货架上销售,于2022年8月9日被我局现场查获。

2.于2020年12月从昆明佳华公司以38元/瓶的价格购进高姿多效卸妆洁颜水10瓶,外包装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2,实际生产企业: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生产,净含量:290ml,限期使用日期:见喷码 生产批号:见喷码 20220806ZM63142H”,以58元/瓶的价格在使用期限内销售了5瓶,剩余5瓶超过使用期限仍摆在货架上销售,于2022年8月9日被我局现场查获。

3.于2021年2月从昆明神农故事专营店以88元/瓶的价格购进焕颜靓肤乳8瓶,外包装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170566,生产商:广州雅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55ml,2022.07.25前使用”,以118元/瓶的价格在使用期限内销售了4瓶,剩余4瓶超过使用期限仍摆在货架上销售,于2022年8月9日被我局现场查获。

4.于2020年4月从昆明佳华公司以58元/盒的价格购进诱惑净润焕颜粉饼5盒,外包装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600,广州市蝶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为:10g,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标注2022030270”,以78元/盒的价格在使用期限内销售了2盒,剩余3盒超过使用期限仍摆在货架上销售,于2022年8月9日被我局现场查获。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货值金额1263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111号)及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的涉嫌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品种、数量及送达当事人的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杨雯霞的公民身份情况;

5.询问笔录 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6.涉案化妆品外包装壳及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4种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事实。

2022年9月5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9月6日,当事人未要求举行听证,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处罚,其理由如下:1.主观上没有要故意经营超过期限化妆品的想法,此次因管理不慎首次发生违法行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绝不再犯;2.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3.涉案货值金额小,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并没有销售出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积极认真进行了整改,对店里所有产品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主动消除安全隐患;5.因受疫情影响,这两年生意也不好,家里田地都被占完,没有收入,就靠化妆品店的收入维持生活和抚养孩子。

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1、2、4、5点陈述申辩理由属实,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违法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同意对当事人经营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违法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高姿·白金焕白乳液3瓶、高姿多效卸妆洁颜水5瓶、焕颜靓肤乳4瓶、诱惑净润焕颜粉饼3盒;

2.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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