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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2〕151号

日期:2022年12月29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好东多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PMJ8971

经营者:陈纪斜,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现年48岁,初中文化

2022年10月26日,元谋县羊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51532300002022102600000022),消费者举报“在元谋县羊街镇政府旁边好乐多超市内购买了一袋山楂片,打开后发现发霉了”。2022年10月2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对位于元谋县羊街镇羊街村委会羊街的“元谋县好东多商贸有限公司(好乐多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消费者举报的发霉的山楂片,查获当事人销售的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韵之侬山楂片”0.11公斤(当场称重)、“达利园香奶味法式软面包”2袋,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项“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韵之侬山楂片”和“达利园香奶味法式软面包”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开具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151号)、《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151号)。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同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0年7月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羊街镇羊街从事其他综合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副产品、日用百货、床上用品、五金、灯具、电子产品的销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其他日用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图书、报刊零售;糕点、面包零售;果品、蔬菜零售;肉、禽、蛋、奶及水产品零售;营养和保健品零售;酒、饮料及茶叶零售;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服装零售;鞋帽零售;卷烟零售。

经查,当事人购进以下食品在店内销售:

1.于2022年1月16日从楚雄开发区鼎创食品经营部以66元/件(6公斤/件)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青州市昭宇食品厂,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年8月1日,保质期常温下12个月的“韵之侬”山楂片4件,在保质期期内以13.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23.89公斤,剩余0.11公斤(现场称重)2022年10月27日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518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2.于2022年6月25日从楚雄标普商贸有限公司以7元每袋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生产商: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3月30日,保质期6个月的达利园香奶味法式软面包5袋,当事人在保质期内以8元每袋的价格销售了3袋,剩余的2袋放在货架上待售, 2022年10月27日被我局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6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上述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7.518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云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51532300002022102600000022)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及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韵之侬”山楂片、达利园香奶味法式软面包的情况;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陈纪斜的公民身份情况;

6.《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2〕151号)、《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2〕151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涉嫌过期食品的情况;

7.元谋县好东多商贸有限公司《进货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韵之侬”山楂片、达利园香奶味法式软面包的进货情况;

8.预包装食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韵之侬”山楂片、达利园香奶味法式软面包外包装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情况;

9.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2份、销售单据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已履行了索票索证义务。

2022年11月17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举行听证,向我局提交《元谋县好东多商贸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申请》,请求减轻处罚,其理由如下:1.自办理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以来,一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过任何违法违章经营行为,此次是因管理不慎首次发生销售过期食品违法经营行为,且被查获的过期食品并没有销售出去,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2.不是主观故意销售过期食品去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发生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后,积极进行了整改,对商店里的80多种食品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证不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3.发生销售过期食品违法经营行为被调查后,能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且销售的过期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实际危害;4.家在农村,没有多少本钱来开设经营这个商店,因资金周转困难只好贷款来维持经营,为了全家人生计, 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因为竞争激烈生意不好做,自2020年以来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更是没有什么收益,每月都要还银行贷款,家中还要赡养两位七十多岁的老人,老人身体不好,经常看病吃药,家中经济状况实在困难,实在无力承担50000元的罚款。

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1、2、3项陈述申辩理由属实,鉴于当事人地处山区半山区,经济不发达,且属首次违法,违法经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本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地处山区半山区,经济不发达,且属首次违法,违法经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韵之侬”山楂片0.11公斤、达利园香奶味法式软面包2袋。

二、处以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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