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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处罚〔2023〕6号

日期:2023年02月28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鸿腾酒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336630153L

法定代表人:唐腾飞

2022年12月4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小雷宰工业园区,查获元谋鸿腾酒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食品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14日办理《营业执照》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小雷宰工业园区开设“元谋鸿腾酒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553232848335,有效期至2023年6月28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品种:小曲固态法白酒、配制酒(露酒)生产许可,从事白酒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生产、销售;酿酒原辅料购销。

2022年1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小雷宰工业园区开展食品生产专项监督检查,查获当事人生产白酒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自2022年初以来,生产白酒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该违法行为分别于2022年3月10日、2022年5月7日、2022年9月5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并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于2022年5月10日、9月27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无“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整改情况。2022年1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然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二、自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10月27日,从石屏县农丰粮食经营部六次购进用于酿酒的食品原料高粱、四次购进用于酿酒的食品原料麦子,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自2022年3月10日以来,从四川省申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用于酿酒的乳酸乙酯、乙酸乙酯、甘油、冰乙酸、异戊醇、乳酸6种食品添加剂,未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上述违法行为于2022年3月10日、2022年5月7日、2022年9月5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在检查中还查获当事人存在:1.未在厂区公示生产人员健康信息;2.化验室杂乱,有无关物品;3.未建立食品、原辅料购进验收记录、出厂记录、销售记录;4.食品标签不符规定,未如实标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5.无生产用水检验报告;6.人员进入车间未着工作服;7.锅炉未加装静重式安全阀;8.生产车间存在卫生死角;9.未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记录;10.食品相关产品(包装材料入库记录)台账不规范,无进货日期;11.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12.路南高粱酒包装纸箱有“昆明路南酒业有限公司”字样,与实际生产商不符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2022年5月10日、9月2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对存在的:1.未在厂区公示生产人员健康信息;2.化验室杂乱,有无关物品;3.未建立食品、原辅料购进验收记录、出厂记录、销售记录;4.食品标签不符规定,未如实标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5.无生产用水检验报告;6.人员进入车间未着工作服;7.锅炉未加装静重式安全阀;8.生产车间存在卫生死角;9.未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记录;10.食品相关产品(包装材料入库记录)台账不规范,无进货日期;11.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12.路南高粱酒包装纸箱有“昆明路南酒业有限公司”字样,与实际生产商不符12种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2022年1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虽然建立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未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用食品添加剂购买使用台账替代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未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当事人涉嫌生产白酒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获得小曲固态法白酒、配制酒(露酒)的生产许可;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唐腾飞的公民身份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白酒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未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未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的事实;

6.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各1份,证明2022年3月10日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白酒“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购进查验台账记录”,责令当事人5日内完成整改的情况;

7.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各1份,证明2022年5月7日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白酒“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未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购进查验记录”,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5月20日前完成整改的情况;

8.《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责改〔2022〕6号)《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检查告知书》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9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未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未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处理意见的情况;

9.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检查告知书》各1份,证明2022年12月4日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白酒“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未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购进查验记录”及责令当事人改正的情况;

10.《元谋鸿腾酒业有限公司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麦子、高粱2种食品原料进货查验未如实记录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的情况;

11.《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图片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乳酸乙酯、乙酸乙酯、甘油、冰乙酸、异戊醇、乳酸6种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12.小麦、东北红高粱《检验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查验情况;

13.乳酸乙酯、乙酸乙酯、甘油、冰乙酸、乳酸5种食品添加剂《检验检测报告》、异戊醇《产品检验报告单》,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食品添加剂向供货商查验检验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的情况;

1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生产过程控制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白酒生产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15.《包装材料入库、出库台账》《食品生产投料记录》《酿酒生产记录》《原酒出入库记录》《成品酒出、入库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白酒生产从投料、酿制、包装、成品出入库、销售等工作流程进行记录的情况;

16.《元谋鸿腾酒业有限公司经营生产整改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对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0日、9月5日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1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检验报告》各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路南®老白干、路南®高粱酒经监督抽样检验合格的情况;

18.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平台上提取的路南商标使用权属信息页面、昆明路南酒业有限公司状态信息页面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获得路南商标使用权的情况。

2023年2月1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3年2月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

1.主观上没有要故意违法违规的思想。公司自2018年6月29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来一直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近年来公司生产的白酒确保质量和食品安全,无论是监管部门抽样还是公司自行送检均合格,没有检出过不合格产品;2.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一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如实回答监管部门的询问,及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3.及时纠错,认真整改。公司积极认真对监管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于2022年5月10日、9月27日向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4.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资金短缺。近年受制酒小作坊的冲击和三年疫情影响,公司市场空间难拓展,生意越来越难做,利润空间小,公司共有职工6人,临时性用工12人,水电、人员费用支出较大,生产成本高,造成资金短缺,经营陷入困境,几乎无法维持持续经营。公司今后一定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保证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经复核,当事人自开业以来各级监督抽检均未发生产品不合格的情况;公司厂区长期用工2人,县城销售点长期用工4人,根据生产情况临时性增加用工12人,最多时17人,水电、人工费用成本较大;三年来受疫情影响,销售量减少,利润空间少;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白酒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和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自开业以来各级监督抽检均未发生产品不合格的情况;用工人员多,水电、人工费用成本较大;受疫情影响,销售量减少,利润空间少;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1和序号23,适用情形“《规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从轻情形”,裁量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二、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十一)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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