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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3〕10号

日期:2023年04月28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江边中学食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社会信用代码:125323284319550352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金龙

2023年2月15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江边乡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元谋县江边中学食堂粮油室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鲜丰村®松花江秋田小町王大米两批次18袋,同时查获当事人涉嫌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大米制作米饭提供给在校学生食用。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大米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3〕10号)《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10号),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2023年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的粮油室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鲜丰村®松花江秋田小町王大米两批次18袋(450公斤)。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2月13日至2月15日用超过保质期的鲜丰村®松花江秋田小町王大米制作米饭提供给在校学生食用,该鲜丰村®松花江秋田小町王大米进货及使用情况如下: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日以6.2元/公斤的价格从楚雄泽彝生鲜有限公司元谋分公司购进外包装标示产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鲜丰村,生产商:前郭县绿之源米业有限公司,净含量:25kg/袋,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分别为:2022年8月1日和2022年8月3日的“鲜丰村®松花江秋田小町王”两批次大米共计1000公斤(40袋)。在2023年2月3日超过保质期前使用了450公斤制作米饭提供给在校学生食用,剩余550公斤上述2批次大米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在2023年2月13日至2月15日期间用超过保质期的100公斤大米制作米饭提供给学生食用,剩余450公斤尚未使用被本局于2023年2月15日在当事人粮油室现场查获。

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鲜丰村®松花江秋田小町王大米共计550公斤,货值金额3410.00元,因超过保质期大米制成米饭后没有单独核算价格,是按照每人每餐3.50元(饭菜混在一起)收取餐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查获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2.《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3〕10号)《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3.《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金龙的公民身份情况;

5.食品外包装图片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进货单据、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以及采购的商品、数量、价格等情况;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事实。

2023年4月14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3年4月18日当事人不申请听证,向本局提交《元谋县江边中学陈述申辩书》,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

1.因受疫情的影响,上学期元谋县教育体育局通知于2022年12月31日提前放假,放假时间大约提前了3周,造成计划内的大米积压到本学期,因此造成大米过期13天的实事;2.主观上没有要故意使用过期食品的想法。元谋县江边中学校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本学年开学之初召开了全体教职工会议,传达了县教体局的食品安全相关会议精神,对食堂安全做了强调和安排,检查、清理过期食品及有问题的食品,由于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造成此次接受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校食堂安全检查中,查出有18袋大米过期的实事,由于学校管理不到位,愿意承担责任;3.学校4名食堂人员都是临时工,由于工资待遇较低,工作主动性不足,日常检查工作不仔细,不认真,导致我校18袋大米过期;4.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事情发生后一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及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在相关部门检查后对粮油储存室内所有商品的清理了一遍,积极认真地进行整改,防微杜渐;5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查获的使用的过期大米没有学生投诉身体不适的情况,没有对学生造成任何危害后果;6.学校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属实,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整改,在本局进行现场检查和开展案件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两批次鲜丰村®松花江秋田小町王大米18袋(450公斤);

二、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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