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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3〕31号

日期:2023年05月08日   作者:黄亚丽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当事人:元谋县元马铂奥量贩歌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NBDMA6H

经营者:康海林

2023年3月30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永武高速公路联络线南侧依法对“元谋县元马铂奥量贩歌厅”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经营场所服务台展示柜内待售的啤酒未明码标价。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营者康海林于2018年08月1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元马镇永武高速公路联络线南侧经营“元谋县元马铂奥量贩歌厅”。2023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元谋县元马铂奥量贩歌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歌厅服务台食品区展示柜内待售的啤酒未明码标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3月28日从楚雄乐家糖酒商贸有限公司以3.5元/瓶的价格购进13件(12瓶/件,共156瓶)雪花勇闯天涯啤酒,购进当天自己饮用了6瓶,剩余150瓶放在展示柜内拟以10元/瓶的价格销售,未明码标价,于2023年3月30日被查获。

当事人销售上述未明码标价商品,货值金额150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及涉嫌销售的啤酒未明码标价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康海林的身份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啤酒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4.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023年4月23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还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但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错误,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9,裁量等级“从轻”,适用情形“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裁量基准“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 元以上到 1500 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谋农商行元马支行(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元谋县支库,账户名称:元谋县财政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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