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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元罚字〔2023〕2号

日期:2023年08月07日   作者:   来源: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点击:[]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元罚字〔2023〕2号

元谋县大远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770463853L

法定代表人:姚云杰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东风北村71幢1单元11号

元谋县大远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姜驿红坡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于2021年12月中旬开始建设持续两个月,停工至2023年3月中旬继续建设,10天完成主体工程建设,至检查之日仍未取得有审批权限生态环境部门的准予行政许可批复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补充调查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3〕3号)及其送达回证为凭。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元整(¥69,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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