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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查封决定书 元环查(扣)字〔2020〕1号

日期:2020年06月12日   作者:文华君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点击:[]

 

元谋元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KRT2T2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红兵

法人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莫党村

我局于2020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产经营中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脱硫塔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环境现场监察(勘察)记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第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电机控制柜、双级真空挤出机、输送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6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元谋元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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