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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元罚字〔2022〕2号

日期:2022年08月25日   作者:   来源: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点击:[]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元罚字〔2022〕2号

元谋金沙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748297457L

法定代表人:刘实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摩诃社区源达路87号(能禹蔬菜批发交易市场旁)

元谋金沙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你公司年产1200吨小番茄果蔬生产线正常生产,配套的一体化智能污水处理设备未运行,配套建设的污水收集沉淀池(4级沉淀池)池壁连接有一个直径约65毫米的PVC材质暗管,沉淀池中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该暗管排放至厂界外沟渠。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和其他书证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8月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针对你公司在听证会提出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有异议的部分,我局已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进行了复核和修正,但对你公司主张的不予行政处罚意见,经我局审查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2〕2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46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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