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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元罚字〔2023〕5号

日期:2023年11月1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元罚字〔2023〕5号

元谋磊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PX1CT7C

法定代表人:杨仕辉

地址:元谋县黄瓜园镇牛街村委会牛街村砖厂内1号厂房

元谋磊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扩建的年产3万吨的水洗砂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扩建完成一条3万吨的水洗砂生产线,新增项目工艺为水洗砂工艺,投资备案证载明水洗砂生产线投资4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6项: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你公司扩建的年产3万吨水洗砂生产线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3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月1日姚元发调查询问笔录(1份)、罗兴伦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8月31日现场执法调查取证检查照片、2023年9月1日提取书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元罚告字〔2023〕6号)及其送达回证为凭。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元整(¥9,2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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