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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防疫类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保障质量安全提醒告诫书

日期:2022年12月30日   作者:陶蕾   来源: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全县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元旦和春节将至,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进一步保障防疫类药品及用品质量安全,规范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县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要求,规范经营,确保防疫类药品及用品质量安全,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销售商品应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防止出现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五、准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坚决不得越过质量安全红线。严格执行价格承诺临时备案规定,在价格调整时于调价当日将调整后价格及调价原因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六、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连花清瘟等退热类、抗病毒类药品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在零售环节可以拆零销售,药品单人单次购买一般不超过3天用量,抗原试剂不超过5人份。拆零销售期间,应妥善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同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拆零销售中的质量管理、信息追溯管理等工作。

七、零售企业应充分发挥药学和抗原试剂使用服务作用,驻店药师加强科学用药指导,引导群众购买相同疗效药品。为消费者提供说明书(电子照片或复印件等),提醒消费者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药品和抗原试剂。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防疫类药品及用品的质量安全检查和市场价格秩序巡查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质量安全规定以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本提醒告诫书自发出之日起,全县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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