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用人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相关事宜提醒告知如下:
一、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注销
(一)及时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元谋县社会保险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依法变更注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元谋县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二、依法规范参保行为
用人单位应为所有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自行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不得漏报缴费人员或少报缴费基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严禁出现以下违法违规参保行为:
(一)用人单位以职工自愿签订了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或协议为由,不为员工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二)用人单位或职工以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等为由,不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三)用人单位或职工以职工已参加部分社会保险为由,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四)用人单位以职工在试用期内为由,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五)用人单位或职工以临近法定退休年龄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为由,不为年龄偏大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六)用人单位和职工私下就社会保险费相关事项进行违法约定,变相规避参保义务。例如:让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保,单位以报账、补贴形式补偿。
(七)用人单位或个人虚构参保条件参保,即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法违规补缴。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与其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的,属于虚构参保条件。
(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参保的情形。
三、各险种2026年度缴费标准及享有权益
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可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一)缴费基数
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在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60%至300%之间核定缴费基数。
202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2017元/月(7339元的300%),下限为4403元/月(7339元的60%)。
(二)2026年度缴费标准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费率为16%、个人8%。月最低缴费1056.72元(单位承担704.48元,个人承担352.24元),月最高缴费5284.08元(单位承担3522.72元,个人承担1761.36元)。
2.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费。按行业风险类别实行差别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收支情况浮动管理。按行业基准费率,月最低缴费8.81元,月最高缴费418.32元。
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工程税前造价的1‰缴纳。
3.失业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费率为2%,个人为1%。目前,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月最低缴费44.03元(单位缴纳30.82元,个人缴纳13.21元),月最高缴费220.17元(单位缴纳154.12元,个人缴纳66.05元)。
(三)各险种核心权益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直到去世。待遇核定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就越多。并且国家建立了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养老金待遇水平稳步提升。
(2)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3)参保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费,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4)职工参保单位发生变更,缴费年限(不含重复缴费)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工伤保险
(1)参保职工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医疗康复待遇(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
(2)参保职工经认定为工亡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26年度标准为113.004万元)、丧葬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3)参保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伤残待遇。
3.失业保险:
(1)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2026年9月起为2043元/月)。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具体享受月数按失业前累计缴费年限来确定,最长为24个月。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在物价上涨超过一定幅度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按月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2025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期间,大龄领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采取“先缴后补”模式,按我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由失业保险基金补助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4)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还可根据当年政策享受稳岗返还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
四、违反法律法规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若用人单位或个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自行承担工伤、失业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员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造成失业人员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人员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赔偿。
(三)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1.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规参加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面临劳动争议仲裁、司法诉讼等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若用人单位不为其职工依法参保,员工以未参保、断缴、漏缴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用人单位需依法补缴并承担滞纳金、利息或支付经济赔偿金等。长期拒不参保、恶意欠费、虚报瞒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将纳入社保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影响企业经营发展。
五、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办事指南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业务支持线上、线下两种办理渠道:
(一)线上渠道:登录云南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hrss.yn.gov.cn/zwfw/portal-online/#/modules/home/home;
(二)线下渠道:前往元谋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经办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咨询电话:0878-8216700、8216643。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企业风险防范的“减震器”。为预防化解企业劳动纠纷、分散单位用工风险,请各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依法参保、足额缴费,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用依法参保缴费的实际行动,为职工撑起“保护伞”,为企业筑牢“防火墙”,共同守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底线,携手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