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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工伤认定公示 (2026) 第04号

日期:2026年05月22日   作者:文任宇   来源: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周石林、罗建梅等4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云南盟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模板工周石林,2026年3月24日19:20分左右,在元谋至大姚(新街)高速公路项目土建4-1分部班庄主线桥右幅0号桥台进行背墙混凝土浇筑时,跌落地面致右足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罗建梅,2026年3月12日早上步行到单位上班途中,7:47分左右,在元马镇发祥路汉禄路口100米处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时,发生负次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3、元谋县物茂小学罗兴完小劳动合同制保安李中卫,2026年3月11日14:40分左右,在工作岗位上感到身体不适,被扶到保安室休息。16:59分左右,李中卫被发现躺在床上,意识模糊伴有呕吐物。拨打120急救电话后,于18:07分被送往元谋县第一医院抢救。医生告知亲属抢救可能性极小,征求意见后放弃治疗,由120急救车送回家途中,20:30分在救护车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视同为工伤。

4、元谋县姜驿小学画匠完小劳动合同制保安郑泽明,2026年2月25日至3月3日假期间被学校安排值班。2026年3月3日郑泽明在学校值班期间,11:25分在门卫室感到呼吸急促、胸痛,被送往姜驿乡卫生院进行抢救,12:21分由姜驿乡卫生院救护车转送元谋县人民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在转送途中,郑泽明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于13:19分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视同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工资福利股反映。通讯地址: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邮编:651300,联系电话:0878—8216908、0878—8216641。

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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