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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工伤认定公示(2024) 第1号

日期:2024年01月23日   作者:文任宇   来源:元谋县人社局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发芹、王美仙等14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元谋县元马镇人民政府职工李发芹同志,2023年11月24日上午08:00左右,骑二轮摩托车载着同事沙红丽从元马镇政府前往大沟社区上总括村做楚雄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考核准备工作,08:18分左右,在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与龙川街路口路段,发生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二、中共元谋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王美仙同志,2023年12月15日晚上20:30分,在元谋县体育馆外场2号场参加县纪委监委与县总工会的女子篮球比赛,争抢篮球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左膝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三、元谋县元马镇中心幼儿园教师管明秋同志,参加“七彩云南”元谋县第九届“摇篮杯”职工运动会女子篮球比赛项目。2023年12月17日15:10分左右,在元谋县体育馆1号篮球场与县农业农村局的篮球比赛中,左侧肋部不慎被对方队员肘关节猛烈撞击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四、元谋县幼儿园职工任轩来,报名参加第十届“园丁杯”运动会女子篮球队比赛。2024年1月3日早上9:00分,在元马小学双龙校区球场练球过程中,起跳投篮时不慎将右足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五、元谋县黄瓜园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蔡明姬,参加元谋县第九届“摇篮杯”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时曾摔倒出现左膝关节胀痛。2023年12月20日,蔡明姬参加第九届“摇篮杯”职工运动会闭幕式后,14:00分左右,在乘车地点金马坊下台阶时不慎摔倒扭伤左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六、云南雄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吊顶工王小波,2023年11月29日上午9:30分左右,在中国元谋•远达温泉康养城(一期)三标段12#楼8层楼用切割机切割吊顶材料时,左手指不慎被切割机切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七、云南雄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木工李富松,2023年12月3日下午14:00分左右,在中国元谋•远达温泉康养城(一期)三标段14#楼2单元21层楼拆模时,右脚脚趾被拆落的木方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八、云南雄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姜云安,2023年12月5日下午16:30分左右,在中国元谋•远达温泉康养城(一期)二标段商业6#楼外脚手架上安装雨棚时,因脚手架坍塌,姜云安从脚手架上摔落,左足被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九、云南雄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水电工周江林,2023年12月8日下午15:00分左右,在中国元谋•远达温泉康养城(一期)一标段地下室安装电气桥架时,因脚手架坍塌后,周江林从脚手架上摔落导致双手、左侧肋部、左眉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十、云南雄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木工祝金秀,2023年3月18日上午7:00分左右,在中国元谋•远达温泉康养城(一期)建设项目S1#楼酒店2单元地下室收捡木方材料时,不慎踩空跌下集水井内,导致左侧肋部、双肺、右足、左前臂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十一、云南雄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涂料工马世存,2023年12月19日上午11:50分左右,在中国元谋•远达温泉康养城(一期)三标段13#楼6层楼外架木板上喷涂外墙涂料时,因外架上的木板突然断裂后,从6层楼外架摔落至5层楼外架上导致右足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十二、云南雄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水电工王文云,2023年12月17日上午8:30分左右,在中国元谋•远达温泉康养城(一期)二标段6#楼地下室电梯集水坑边帮同事用手电筒照明施工结束后盖集水坑的盖子时,身体撞到旁的梯子后落到集水坑中,导致腰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十三、云南黎阳劳务有限公司木工郭秀香,2023年12月10日下午16:00分左右,在云南元谋国康之家颐园一标段建设项目4#楼一层楼内架上进行木工作业时,不慎从室内第一部内架上摔落在地上,导致腰部、胸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十四、元谋益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元马派出所辅警闻永达同志,2023年12月5日早上07:50分左右,从居住地元马镇金龙村委会建设村59号骑普通二轮摩托车到元马派出所上班途中,在元马镇金龙路建设村路口西侧80米路段处,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工资福利股反映。通讯地址: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邮编:651300,联系电话:0878—8216908、0878—8216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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