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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收养弃婴、领养婴儿)户口登记指南

日期:2023年04月03日   作者:王皎   来源:元谋县公安局    点击:[]

一、公民收养需提交以下材料:

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被收养人未作常住户口登记的,收养人应当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登记证》;

(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福利机构收养需提交以下材料: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该机构应向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弃婴 (儿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的书面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弃婴 (儿童)入院登记表;

(3)弃婴 (儿童)的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比对结果;

(4)社会发布的寻亲公告。

三、事实收养需提交以下材料:

事实收养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1999年4月1日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收养人个人申请;

(2)事实收养公证书;

(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存疑人员登记。

(一)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且无亲子鉴定条件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确认为中国公民的,按存疑人员登记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或抚养人的书面申请;

(2)本人或抚养人的陈述情况说明;

(3)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至少询问三人,含一名知情且无利害关系人);

(4)公安机关调查结论。

(二)1999年4月1日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且不符合收养登记、收养公证办理条件的,在采集被收养人DNA 录入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内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且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可按照下列顺序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

(2)派出所直管公共户、社区集体户,并登记为非亲属;

(3)随抚养人登记,并登记为非亲属。

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的,按本规范第一百零五条办理;

(三)在派出所直管公共户、社区集体户登记为存疑人员的,需要以下材料:

(1)弃婴 (儿童)的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比对结果;

(2)社会发布的寻亲公告;

(3)派出所调查结论。

(四)随抚养人登记为存疑人员的,需要以下材料:

(1)抚养人书面申请;

(2)抚养人陈述情况说明;

(3)弃婴 (儿童)的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比对结果;

(4)社会发布的寻亲公告。

(四)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需在社会救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在采集流浪乞讨人员 DNA 录入全国打拐DNA 信息库内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后,为其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集体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社会救助机构的书面申请;

(2)社会救助机构 《求助登记表》;

(3)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比对结果;

(4)社会发布的寻亲公告。

按存疑人员登记户口后,本人、抚养人或监护人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进行 DNA 亲子鉴定或补充办理《收养登记证》或 《事实收养公证书》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可以去除存疑标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民登记有其他户口的,注销按存疑人员登记的户口。

(五)办理时限:

1. 派出所户政窗口当场办结权限的,预审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

2.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所长审批办结的,预审核时限为4个工作日;

3.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审核、县 (市、区)

公安局审批办结的,预审核时限为6个工作日;

4.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县 (市、区)公安局审核,州 (市)公安局审批办结的,预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预审核通过后,群众到窗口提交材料核验无误的,应当当场办结。

户政窗口民警受理户口登记事项后,需要社区 (驻村)民警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期不计入审批办结时限。调查核实期为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特殊的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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