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证书编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苴集建(1994)字第2866号
杨跃祥
宅基地使用权
苴林乡龙山村公所十棵树村
元谋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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