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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日期:2023年09月18日   作者:   来源:元谋县住建局    点击:[]

一、受理范围

1.在元谋县行政区域内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所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不含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元谋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验收;

(2)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

(3)申请材料不齐全。

二、设立及办理依据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这些法律、规章依据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管理平台(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下载。

三、实施机关

元谋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

四、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予以许可: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4.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不符合其中任意一条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不予许可。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消防验收申请表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含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的内容。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原件及电子版本cad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收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或网络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元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窗口接收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网络接收地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登记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并在窗口登记处登记单位、申请人和联系电话。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建设单位发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结论为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验收和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结论为不予受理)。

(三)审核

元谋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及时进行资料审查并开展现场评定,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四)决定

根据消防验收意见,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经元谋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审核签发《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送达

由元谋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到窗口现场领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电话咨询:0878—8211901。

3.网络咨询: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二)进程查询

1.窗口查询: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南路44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查询:0878—8211901。

3.网络查询: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电话投诉:0878-8212921。

3.信函投诉:元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南路44号,邮政编码:653100。

4.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5.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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