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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文件的通知

日期:2022年12月2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楚雄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州本级及10县市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核、备案,委托代理协议发起,采购合同备案以及进口产品核准、公开招标改其他采购方式审批等政府采购业务,一律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办理。2021年1月1日起,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包含履约验收内容和资金支付计划,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时,一并录入资金支付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履约支付。

二、电子卖场商品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人通过“楚雄州政采云”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着力推进我州通用类货物服务电子化采购,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楚雄州政采云”电子卖场对入驻的供应商一律不得收取任何入驻费、使用费和保证金。

三、涉密政府采购遵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采购人采购密码产品的,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执行,采购需求须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的密码算法和密码产品。

五、采购人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双创”服务平台的采购,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 ”升级版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财政部绿色政府采购政策文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中央省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要求,采购文件中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隐性壁垒,包括:限制民营企业、外地企业参与竞争,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以及与此相关的资质要求等作为资格要求,将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等,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

八、州县预算单位要积极落实消费扶贫政策,单位工会在为会员采购福利时,优先通过“扶贫832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2021年起,应当按照《关于开展“扶贫832平台”消费扶贫活动的通知》(云工发〔2020〕17号)要求,每年至少通过“扶贫832平台”购买一个节日的工会会员节日慰问品。

九、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信息发布主体对其发布及授权发布的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不得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上先通过实施计划。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采购人承担信息发布主体责任,并对代理机构草拟的公告进行审核确认。

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控制制度,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将内部控制贯穿于政府采购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02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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