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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元)应急罚〔2023〕04号

日期:2023年10月18日   作者: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被处罚单位:元谋**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元谋县物茂乡*****采石场村 邮政编码:651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2月21日13时25分至2月21日17时40分,元谋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元谋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股2023年执法检查计划》,在执法大队长的带领下,对元谋**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采场、运输道路、破碎站生产安全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元谋**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物茂乡那化村**采石场)矿区开采范围安全标志标牌缺失,矿区警戒临边、临帮围栏缺失。

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明2023年2月21日,你公司矿区开采范围安全标志标牌缺失,矿区警戒临边、临帮围栏缺失。证据二:分别对管理责任人3人的《询问笔录》各3份,证明你公司矿区开采范围安全标志标牌缺失,矿区警戒临边、临帮围栏缺失。证据三:《现场照片采集书》,证明矿区开采范围安全标志标牌缺失,矿区警戒临边、临帮围栏缺失。四:《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元)应急责改〔2023〕01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上一条:元谋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元)应急罚〔2023〕05号
下一条:元谋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元)应急罚当〔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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