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通告(第六期)

日期:2026年05月09日   作者:冯麟   来源:    点击:[]

序号

名称/规格

抽样单编号

生产(购进)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及所在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

及所在地

任务来源项

目名称

原因排查

行政相

对人信息

启动核查

处置信息

行政处罚情况

备注

1

油条

DBJ25532328730301051ZX

2026-01-20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302

名称:元谋县元马建芬小吃摊

名称:/

住所:/

云南省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准指标可能是油条加工时,使用的泡打粉中含有铝,在加工过程中没有掌握好泡打粉的使用量,导致该批次食品不合格。

名称:元谋县元马建芬小吃摊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农贸市场

任务领取时间:2026-02-11

启动时间:2026-02-12

处罚决定书文号:元市监处罚【2026】17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处以罚款600元。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下一条: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通告(第五期)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