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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通告(第六期)

日期:2025年08月1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序号

名称/规格

抽样单编号

生产(购进)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及所在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

及所在地

任务来源项

目名称

原因排查

行政相

对人信息

启动核查

处置信息

行政处罚情况

备注

1

牛蛙

SBJ25530000003933512ZX

2025-04-25

呋喃西林代谢物 ;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55

名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客隆商贸元谋有限公司

名称:/

住所:/

(省级专项) 2025年云南省级农村食品专项抽检计划

当事人销售的“牛蛙”是从四川攀枝花市东区海之味经营部购进的。购进回来后放置清水里面待售,待售过程中,没有向“牛蛙”进行投喂和使用过任何其他东西。该批“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超标准指标可能是养殖过程中就残留下来。

名称:楚客隆商贸元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双龙社区居民委员会龙川街龙马商业街

任务领取时间:2025-05-29

启动时间:2025-06-04

处罚决定书文号:元市监处罚【2025】175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3.52元;2、处以罚款1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2

豇豆

SBJ25530000003933510ZX

2025-04-25

倍硫磷;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3

名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客隆商贸元谋有限公司

名称:/

住所:/

(省级专项) 2025年云南省级农村食品专项抽检计划

当事人销售的“豇豆”是从楚雄市鹿城镇西园批发市场郝春平蔬菜摊购进的,购进回来后只喷洒过清水,没喷施过其他东西。倍硫磷有机杀虫剂超标准指标,可能是在种植环节使用或超量使用喷洒后豇豆还未达到安全间隔期被采摘,造成该批豇豆农药残留超出标准指标。

名称:楚客隆商贸元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双龙社区居民委员会龙川街龙马商业街

任务领取时间:2025-06-03

启动时间:2025-06-04

处罚决定书文号:元市监处罚【2025】175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3.56元;2、处以罚款1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因本批次不合格食品与抽样单编号为SBJ25530000003933512ZX的不合格食品为同一经营单位抽样的,因此作并案处理。

3

食荚豌豆

GZJ25530000712320185

2025-04-23

多菌灵;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16

名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李华果蔬摊

名称:/

住所:/

(中央转移) 2025年总局抽检计划

当事人销售的“食荚豌豆”是从昆明市王旗营农贸市场的一农户处购进的,购进回来后没有喷施过其他东西,只是喷洒过清水。多菌灵超标准指标可能是在种植环节使用或超量使用喷施后,食荚豌豆未达到安全间隔期被采摘,造成该批食荚豌豆多菌灵超出标准指标。

名称:元谋县元马李华果蔬摊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农贸市场内

任务领取时间:2025-05-27

启动时间:2025-05-30

处罚决定书文号:元市监处罚【2025】179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荚豌豆)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处以罚款300元。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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