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交验机动车的:
一、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二、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属于加装、更换的需提前至检测机构检测车辆,拆除的无需过线检验);*可异地办理
三、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属于加装的需提前至检测机构检测车辆,拆除的无需过线检验);*可异地办理
四、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可异地办理
无需交验机动车的: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注:在异地申请变更登记的,异地车辆管理所交付的是签注过变更信息的旧行驶证,新的行驶证由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重新制作,车主收到新行驶证后原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