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县户籍人员:
1.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集镇规划区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申请家庭人均20平方米以下(不含20平方米)。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集镇规划区的商铺、车库或其他功能用房不纳入住房面积计算。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00元,且有租金支付能力;
3.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居住或稳定就业满1年以上;
4.拥有车辆的家庭,车价在20万元以上的不纳入保障范围(营运车辆除外)。
外地户籍人员:
申请人为本县外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除具备上述本县户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外,须在本地稳定就业1年以上且持有申请公租房所在地的暂住证,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自主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