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
(二)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三)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五)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