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改革创新、落实政策、破解难题中因先行先试、敢于担当、突发处置而出现的失误、过失、过错与偏差行为,启动审计容错纠错程序。具体包括以下4种情形:
(一)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精神。从政策法律上看符合改革方向,即符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改革发展大局,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主观上出于公心,没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从廉洁自律底线上看未发现利益输送,即没有滥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决策和实施程序没有违反规定,或者符合领导干部临机处置事项范围且事后履行了报告程序。重大事项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不存在听取意见不充分、专断决策等问题。
(四)失误或者错误发生后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减轻损失和影响,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且主观上勤勉尽责,在审计监督的事前、事中、事后主动采取措施整改存在问题,尤其是能举一反三、全面整治风险隐患,最大限度挽回或减少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有效阻止了更大危害结果发生,或不良后果是因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造成。对于大额资金使用、重点项目建设、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因特殊需要导致程序缺失或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行为,必须理由充分、结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