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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是什么?

索引号:11532328356076292J/2026-00010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2026年08月25日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2026年08月25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食品委托生产形式多样。从合作模式上,有OEM(即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按照其提供的食品配方、工艺等技术资料生产加工食品并贴附委托方标识的模式)、ODM(即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运用其自身生产技术或产品设计,使用委托方的商标生产产品的生产模式)等形式。虽然具体委托方式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其具有内在共性特征。

本《办法》中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凡是符合本《办法》定义中的“三个构成要素”的食品生产行为,都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要素一“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主要包括:(1)产品技术要求,明确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方、生产工艺、包装与标签标识等;(2)原辅料供应要求,约定原辅料由谁提供、原辅料质量及验收要求;(3)发货交付要求,明确成品交付方式。

要素二“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指受托方承担的全部生产工序或部分环节(如分装、杀菌等)的生产活动。

要素三“交付所生产食品”,指受托方按发货交付要求,包括交付方式和交付对象,将所生产食品按照约定方式交付给委托方或其指定对象,如发到指定仓库,由指定对象自提,或者根据订单发到终端客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