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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委托方应具备哪些条件?

索引号:11532328356076292J/2026-00013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2026年08月25日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2026年08月25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方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的能力,并确保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具体而言,食品生产委托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持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当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应当进行备案且在有效期内。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经营采取了不同的准入制度,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委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委托方是否需要取得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应结合委托生产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2)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开展生产活动的能力,包括熟悉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受托方生产行为实施监督、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成品抽样检验、标识审核、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能力;

(3)能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包括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与委托生产的食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