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行政审批事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事项)
审批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四条;《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七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楚雄彝族自治州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楚雄州人民政府第33号公告)及“三方定案”的相关规定。
申请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4.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2份并附电子版):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审批部门:元谋县气象局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过程中,防雷工程安全隐患整改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法定、承诺期限内。
受理地点:元谋县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不含法定节假日)8:00—11:30,14:30—17:30。
联系电话:0878-8215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