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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的监管依据及充气物体是怎么划定的?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4-0320016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一、《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三十一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本条例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二、《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 4 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 1.8 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 3.2 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