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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18-0521007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元政办通〔2018〕15号 生效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元谋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4月19日

元谋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38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8〕15号)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我县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推进污染源总量管理提供支撑。准确分析当前我县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形势,为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保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元谋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协助省、州普查办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工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乡镇集镇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场、点)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乡镇集镇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有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各类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技术规范、污染物核算方法,开展普查工作。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别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有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有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镇、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有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有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与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县10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讲政治、顾大局,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二)普查组织。元谋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并从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职工作人员到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和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组成工作办,集中地点办公,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社区和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有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元谋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将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质量。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启动前期准备、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

建立健全普查协作工作机制。由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运转有效的执行、监督和反馈机制,确保普查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发挥好环保系统内各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的作用,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质量,2018年3月底前完成。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我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技术路线、部门分工、时间节点等,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2018年3月底前完成。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组织编制我县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预算,落实到位普查经费,2018年3月底前完成。

积极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全流程参与普查工作,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普查任务的第三方机构,建立对第三方的监管机制,2018年5月底前完成。

2.清查建库。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县污染源清查建库工作,对清查建库质量进行控制,建立行政区域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配合省、州对本行政区域内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初测基本单位名录进行筛查,建立行政区域伴生放射性矿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污口名录,开展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水质监测。组织编制全县污染源清查方案,按照清查方案,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和名录库筛选,划分普查小区,确定普查小区负责人和联络人,按照全面覆盖、不重不漏的原则,组织开展清查工作,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2018年4月底前完成。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配合省、州对本行政区域内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初测基本单位目录进行筛查,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建立行政区域伴生放射性矿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2018年5月底前完成。

组织开展县城、乡镇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的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目录,2018年6月底前完成。

按照核查技术规范和工作细则要求,组织开展全县清查质量控制核查评估。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及时组织提供有关资料,开展所承担的专项工作,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清查建库工作。

3.全面普查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印制普查表格;组织开展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配合省、州开展伴生放射性污染源详查;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核查、评估和控制,对全县普查表填报和收集情况、数据核算及录入审核等进行质量控制核查评估;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数据采集、抽样调查、现场监测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采集和录入、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等,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与汇总。依照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得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数据,由县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组织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建立健全全县污染源数据库,依次上报州、省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开展质量核查,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县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开展普查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2月底前完成。

对于技术力量较弱、难以独立完成本级任务的部门,由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普查技术队伍加强技术指导,协助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

4.总结发布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验收评估、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全县污染源普查成果分析、验收与表扬表彰等。

(1)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按照新修订的《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县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应当建立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档案,包括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普查工作结束后,县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及时将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至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保管,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开展总结验收工作。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普查工作验收方案,开展普查工作验收,2019年8月底完成。编制普查成果开发和应用工作指南,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3)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2019年5月底前完成,编制普查公报,经县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州、省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制定普查成果使用办法,2019年11月底前完成,普查成果在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内部可共享。

(4)开展表彰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2019年底前完成。

(四)普查培训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抽调和选聘的普查人员及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有关人员的培训,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培训方案,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师资力量和时间安排;组织全县普查工作机构的技术骨干、普查人员、普查对象进行培训,同时邀请省、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到现场授课,指导培训工作,2018年8月底前完成。

(五)宣传动员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发〔2016〕59号文件及本方案要求,编制宣传方案,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县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污染源普查,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五、普查经费

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本县的污染源普查经费。县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县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编制普查技术规范,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各类入河(湖、库)排污口监测,伴生放射性污染物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以及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评估,购置数据采集设备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根据各自分工及污染源普查进度安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核拨,保障足额到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普查质量管理

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各项制度,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控体系,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及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有关责任。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建立包括第三方在内的数据核查机制,强化普查排放数据与能源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环境质量数据一致性审核。做好对委托普查任务执行情况的跟踪,及时了解掌握实施进度,督促第三方机构严格履行普查委托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并对成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质量和效果。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和任何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元谋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元谋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县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10乡镇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负责污染源普查联络工作,并制定相关普查制度,编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总结与验收,做好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开发工作。

县发改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经信局:根据国家、省制定的工业园区污染源普查技术规范及报表制度,提供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污染源普查有关信息,负责工业园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提供全县加油站及油品供应信息;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公安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有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负责提供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两类公路交通流量数据,负责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住建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污染源普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信息并组织抽样调查,配合做好城镇污水、雨水管网等情况调查,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普查、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核拨,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利用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础数据,提供有关矿产开发情况资料,负责提供全县矿产开采企业基本单位名录,参与建立矿产开发企业名录库,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有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公安局做好移动源普查工作,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负责提供公路建设工程工地的工程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负责提供县道、乡道两类公路交通流量,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等数据的调查统计。同时负责协调铁路运输行业相关污染源基本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有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水务局:负责开展入河(库、塘)排污口清查及普查工作,提供重点流域有关水文资料成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负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源普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其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农业局:单独成立农业污染源普查办公室,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方案,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农业污染源中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普查信息与污染核算相关数据,移动源中农业机械、渔船等与污染核算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县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有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负责生活源锅炉普查工作,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以及承压锅炉有关安全、节能监管数据;配合做好商铺、宾馆等个体工商户普查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有关行业名录信息和有关统计数据,参与污染源普查方案设计、业务培训;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应用工作。

县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有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卫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污染源普查有关资料,开展医疗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安监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有关煤矿开发情况资料,参与建立煤矿开发企业名录库。

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级各单位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10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专人、明确责任、制定方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积极支持配合县级相关部门开展普查,并提供有关材料、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