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庆生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规范和加强我县犬只管理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按《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一>、饲养犬只或者其他动物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治安管理为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免疫,不碍危及他人安全,影响他人生活。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栓)养,不得放养;
<二>、携带大型犬、烈性犬以外的其他犬只出户应当牵系,及时清除粪便;
<三>、除因执行公务需要的犬只和导盲犬外,禁止携带其他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公园、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介于以上规定,我局将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在新建的凤仪公园和凤凰湖公园,对饲养犬只的人进行劝导,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全力推进犬只规范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最后,感谢你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对我们住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元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6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姚俊美 1398787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