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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县政协九届 第三次会议第11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19-0829025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2019年08月26日 主题词: 文  号:元住建字〔2019〕121号 生效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韩庆生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规范和加强我县犬只管理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按《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一>、饲养犬只或者其他动物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治安管理为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免疫,不碍危及他人安全,影响他人生活。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栓)养,不得放养;

<二>、携带大型犬、烈性犬以外的其他犬只出户应当牵系,及时清除粪便;

<三>、除因执行公务需要的犬只和导盲犬外,禁止携带其他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公园、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介于以上规定,我局将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在新建的凤仪公园和凤凰湖公园,对饲养犬只的人进行劝导,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全力推进犬只规范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最后,感谢你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对我们住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元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6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姚俊美 1398787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