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加莉、梅加瑞、普学翠、罗芬、郑世翠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政府部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的“两个允许”落实措施》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关于研究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精神,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的有关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7年下发人社部发〔2017〕10号和人社部发〔2017〕92号文件,决定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扩大改革试点范围。
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探索建立适应我省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7〕96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15号),决定在我省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我州仅有楚雄州人民医院被列入试点范围。
由于我县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被列入薪酬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截至目前未收到上级部门的相关改革政策文件。待我州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后,我县将根据省、州的改革部署,按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实施改革,建立适应我县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优化薪酬结构,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推进医院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增强医院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全县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