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家凤、杨旺金、阿建兵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按照《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楚雄州财政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通知〉的通知》(楚人社发〔2016〕20号)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州财政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的通知》(楚人社发〔2016〕21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林业、农业、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传染危险的工作岗位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
收到上述文件后,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广泛征求县级相关事业单位和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意见的基础上,深入细致进行了调查研究,并结合实际形成了我县调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实施方案,分别于2017年6月和2018年5月先后两次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我局将根据审议决定积极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