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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自然资源局对县政协九届六次会议第10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1-0826008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元自然资复〔2021〕3 号 生效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李光菊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适用于我县电网电力建设、运维征地青苗林木补偿标准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订)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订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元谋县区片综合地价制定情况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云南省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制定技术方案》等文件精神及安排部署,元谋县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工作于2020年1月全面启动。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及要求完成了基础资料的收集、调研踏勘、区片的划分及各区片综合地价的测算等工作。初步测算成果形成后,通过了县自然资源局内部会议和局务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的征求意见会、听证会、楚雄州区片综合地价平衡会议以及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元谋县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已经于2020年11月9日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实施。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制定情况

元谋县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公布实施后,按照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为及时完成原《元谋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元政发〔2016〕6号)的更新修订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和《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文件规定要求,结合元谋县实际,对原《元谋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元政发〔2016〕6号)进行了初步修改,并于2020年11月19日向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元马镇人民政府和楚雄元谋供电局等部门征求对青苗、建(构)筑物、林木补偿标准的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元谋县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元谋县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附件3)、《元谋县林木补偿标准》(附件4)、《元谋县电力建设杆、塔、拉线补偿标准》(附件5)的修改完善并于2020年12月1日形成征求意见稿。形成的《元谋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0年12月6日征求单位内部意见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12月8日召开内审会,进一步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审核和修改完善;12月9日又将征求意见稿报送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 、县林业和草原局 、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水务局、十乡镇人民政府、楚雄元谋供电局及安永明律师(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建议。在充分征求各有关部门及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后修改完善形成《元谋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送审稿,于2020年12月17日将送审稿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司法局认真审查核对修改后于2021年1月5日形成请求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元谋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送审稿,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修改后3月18日向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征求了关于通讯设施补偿标准的意见建议,再次根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及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元谋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送审稿,并于2021年4月30日提交县委常委会审定。

《元谋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送审稿经2021年4月30日通过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县人民政府正在办理《元谋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备案相关工作期间,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文件,并召开此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工作会议,会上明确指出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是法律的规定,是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也是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若地方自己制定,在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时缺少有力依据和标准;部分特殊或新增农作物无相应补偿标准,补偿费用与当地实际情况不相符;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补偿金额难以达到被征地农户预期等问题。

按照省厅6月11日视频培训会议要求及州局工作安排,我县成立工作机构,确定技术服务单位,并完成必备资料收集,技术单位完成了工作底图编制,正在开展各类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的测算等相关工作,确保在2021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

元谋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