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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068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2-0922030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2022年09月02日 主题词: 文  号:元城管综〔2022〕34号 生效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李林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禁止宠物进入凤凰湖公园、凤仪公园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城市管理职能职责的监督管理范围,严格《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加强对宠物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开展监督管理情况如下:

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对于饲养宠物和宣传问题,我局已拟定成材料报电视台进行宣传,并已在相关媒体平台发出关于禁止户外遛犬行为的通告,规范我县养犬管理有关事项。

二是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我局严格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于携带宠物进入公园、散养家犬以及放养的流浪犬,我局已安排养犬管理工作小组进行清理整治处罚。

综上所述,在开展养犬管理相关整治工作中,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认真履行职能职责,依法开展城市管理监督工作,在今后的城市管理工作中,一定积极主动协调,认真配合好相关部门的工作。

 

 

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