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光荣代表:
你在元谋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关于解决元马镇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议”已转我局,首先感谢您对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中共元谋县委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谋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元委〔2016〕56号)文件精神, 2016年12月我县启动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点工作,文件规定。
一、参保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2009年1月1日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地而涉及耕地的人员;
(二)失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耕地面积少于0.3亩(含)以下的被征地人员;
(三)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在册常住户籍的被征地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参保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失地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承包耕地超
过0.3亩的;
(三)被征地时户籍已迁出本村或死亡的;
(四)无土地或人均承包耕地低于0.3亩,但未涉及被征地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征地的;
(六)户口挂靠在本村、组,但人户分离的;
(七)征地后已按规定享受有关移民安置等相关政策的。
三、政府补助标准
政府补助分为完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两类。完全失地是指征地后每户承包耕地全部被征收,大部分失地是指征地后每户承包耕地人均少于0.3亩(含)。
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标准的政府补助,属于完全失地的,每年每人 政府给予补助1300元;属于大部分失地的,每年每人 政府给予补助1000元。
截至2019年6月上报我局按政策审核参保369人,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人员94人,目前试点工作按政策有序地开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