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物业公司管理及建设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推进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工作开展,增强业主的“主人翁”意识的建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由全体业主组成。根据《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是将物业交给业主的建筑面积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二是将物业交给第一个业主之日起满两年的;三是占全体业主3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为此,老旧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首先需要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但按照现有政策,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需要占全体业主30以上的业主提议。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只要有业主向我单位提出申请,我单位均会积极给予政策支持,认真指导好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指导好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
二、关于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高到城市管理的重要位置,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不断规范和完善的建议。
按照业主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民政、公安、价格、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但在实际运行中,相关职能部门均未将本部门涉及的物业管理职责纳入工作日程。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住房商品化的快速推进,物业小区数量及规模增加,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物业管理中的一些矛盾问题,如物业管理权责不清、管理模式落后、业主自治而未治等,物业管理中产生的矛盾大多是社会性矛盾,比如饲养鸡犬、私搭乱建、飞线充电、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等,作为物业公司就只有劝说权,劝说不听向相关部门汇报的权利,但在实际管理中,物业公司将问题汇报到相关部门时,都是告知物业公司,物业小区的事情找住建,但作为住建权限有限,对有的问题无强制处罚权,更无强制执行权,接到反映问题,也只能是政策宣传和加以劝说,劝说不听也是无奈。为此单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家的力量已是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物业管理矛盾的剧增,为了解决物业管理中权责不清、职责不明的问题,也为了进一步规范楚雄州的物业管理活动,目前由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正在起草《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现已进行了多轮征求意见并召开多轮听证会,物业管理中涉及的部门职能职责及物业企业、业主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出台,将更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关于引入专业化以及规范化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模式,加强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监督和管理,进而提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减少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间的矛盾纠纷,共同建设和谐宜居家园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2017)75号)要求,已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为了提高物业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督促物业公司对从业人员多渠道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培训,规范开展物业服务,《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后,目前正在试运行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使用信息平台,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管理,企业信息得分和信用等级按年度通过省、州、县市住建部门门户网站和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查询,信用评价体系的应用,逐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最后,感谢你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对我们住建工作的支持。
元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