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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征占用林地的政策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18-0619021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18年06月1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昨起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规定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要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者支付林木补偿费,向林地使用者支付安置补助费。

云南征占用林地

根据条例草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转让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征用及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林地上,使用扶贫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修建乡村学校、灌溉沟渠、乡村道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的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条例草案明确了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责任。涂改林地权属证书的,擅自调换林地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按每个桩(标)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建设永久性征占用林地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

2、聘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做《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3、与被征占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个人)签订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4、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5、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6、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并派人到用地现场进行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7、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提出明确审核同意意见上报云南省林业厅;

(三)需提交的材料(省审批的一式三份,国家局审批的一式五份)

1、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用地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单位占用征用林地的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机构代码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个人使用林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书。

(5)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

(6)有资质的林业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业可行性报告。

(7)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8)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2、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做出的现场查验报告(征占用林地面积超过两公顷的)。

(3)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

(4)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的书面审核意见。

3、其他证明材料:

(1)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

(2)对周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要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3)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项目,要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同意的意见。

(4)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5)林业行政处罚后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缴纳罚款的收据。

(四)审批权限

1、征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征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收费标准

办理征占用林地需缴纳四项费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占用林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协商确定。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收取。具体是: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二、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林地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因勘察、开采矿藏和修筑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临时占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林地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二)办理程序

大、中型项目办理程序和永久性征占用林地一样。小型项目可以不做《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三)需提交的材料

大、中型项目需提交的材料和永久性征占用林地一样。小型项目可以不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和《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审批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颂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颂以下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收费标准

和永久性征占用林地一样。

三、违法使用林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十亩以上,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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