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2月1日起至5月31日为我县高火险期,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边缘20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在森林防火高火险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香、烧纸、烧蜂、烧山狩猎;
(二)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
(三)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牧草地、烧荒、烧炭、烧秸秆、焚烧垃圾等野外农事用火以及施工单位生产性用火;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五)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三、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全县境内严禁燃放孔明灯。
四、做好对儿童的教育和对聋、哑、痴、憨、精神病人的监护管理工作,严防玩火失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民族、民间、民俗活动和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须逐级申报,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六、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元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或0878—8215711。
凡违反上述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