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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19-0531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19年05月31日 主题词: 文  号:元政办通〔2019〕16号 成文日期:2019年05月27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62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9〕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我县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进一步整合各方力量,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机制,加快形成各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处置体系,着力实现学校安全制度健全、安防力量配备到位、物防技防设施先进、师生安全素养较好、校园周边治安良好、安全保障机制完善,使校园成为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二)健全学校安全教育和培训机制。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县教育体育局和各学校要将安全知识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加大培训力度并组织必要的考核。县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到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安全防范知识、安全技能普及活动。(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司法局按职责落实)

(三)有序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中小学、幼儿园有目的、针对性地每月组织开展2次应急疏散演练。有关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给予指导和支持。(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消防大队、县红十字会按职责落实)

(四)认真实施涉及学校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严格执行省定学校安全地方性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建立学校安全事项专项认证及采信推广机制,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落实)

(五)建立校园周边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学校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由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依法依规划定校园安全保护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流动食品小摊贩摆摊,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依法取缔违反法律规定设立的有关企业、设施及营业场。落实上学放学时段巡逻、防控制度,确保重点地段、重点时段校园周边治安处于可控状态。(县公安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按职责落实)

(六)建立完善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县教育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行政区域内学校重大隐患安全风险评估。学校要定期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前发出安全预警、预报,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师生受到伤害和学校财产遭受损失。自然资源、地震、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加大学校及周边地质、气象等灾害的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指导学校予以防范。(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按职责落实)

(七)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安全隐患大检查,实行学校安全隐患清单化管理。对问题和隐患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督办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三、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八)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县教育体育局、政法系统、公安机关要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学校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副园长)是直接责任人。学校要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校内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做到职责明确、落实到人。(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落实)

(九)规范校外活动场所和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各类校外活动场所、各类培训机构和课外辅导班等,由县教育体育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明确安全监管责任主体,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尚未批准的教育类培训机构和课外辅导班,由县教育体育局形成处理方案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教体、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清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限期整改,达标后予以登记;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学生,做好家长、教师稳定工作;整改期间,属地乡镇要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相关行业部门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十)配齐配强专兼职学校安全保卫力量。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学校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力量。师生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1000人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按职责落实)

(十一)探索学校安全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建设。依托教育信息化基础平台,整合各方资源,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安全隐患、事故特征分析,提升学校安全工作决策科学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以学校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县级学校安全信息管理综合平台为核心,学校安全网上巡查管理系统为手段,构建省、州、县、学校四级学校安全联网防控新体系。(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十二)健全完善警校对接合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健全联动机制。建立公安机关领导挂校(园)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家长和学校的情况反映,解决校园周边治安突出问题,研究加强校园周边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选派经验丰富的民警为学校“首席校园安全官”,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县公安局牵头;县教育体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十三)健全有关部门日常管理职责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学校安全日常管理的职责。县教育体育局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项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对校园及周边治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园基础安全设施进行综合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做好校园建筑物、危险化学品、消防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依规查处涉及校园基础设施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通校公路、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附近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运输企业的监管。住建部门要加大校园周边违章建筑的整治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校园周边各种无证无照的流动商贩和违法摊点。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及时查处、取缔学校及周边违法违规经营的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录像厅等。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校园周边有噪声、粉尘、空气污染等影响教学的商业行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职能,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指导,依法查处校园周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十四)建立健全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长效机制。县教育体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校园欺凌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完善校园欺凌事件预案、处置流程。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情节轻微的,由学校开展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建立由民警实施训诫制度,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或暴力行为的学生,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打击和惩处。(县教育体育局、公安安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十五)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挂牌督办。对苗头性、倾向性违法犯罪问题,坚持露头就打,防止发展蔓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对运营学生车辆超员、超速、改装等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和整改力度;对敲诈勒索、抢劫抢夺等涉及学生的侵财案件,要在严厉打击的同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以震慑犯罪、增强群众防范意识;对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公安、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惩处。(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县教育体育局按职责落实)

(十六)构建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县教育体育局要健全对校园内发生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完善调查处理办法。学校要建设标准的心理辅导室,整合社会心理服务资源,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共青团组织要完善“12355”青少年服务台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机制,提供相应法律、心理咨询。县妇联、县教育体育局要共同推动“家长学校”阵地建设,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支持和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法律院系等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公益性组织,利用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团县委、县妇联按职责落实)

四、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十七)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发生重特大校园安全事故,学校在积极妥善处置的同时,要上报教育体育局和当地党委、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教育体育局要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救援工作及善后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时代特点,指导学校及时更新完善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健全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十八)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要依法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学校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发生校园火灾、拥挤踩踏、传染病、食物中毒等较大伤亡事故或校园欺凌、暴力、性侵等影响恶劣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司法机关要通过案例引导,依法明确学校、学生监护人、有关责任人等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公安部门要研究建立“校闹”防范处置联动制度,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打砸学校财物等“校闹”行为要及时坚决打击、惩处,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十九)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收取。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商业保险。(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县财政局按职责落实)

(二十)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支持体系。建立健全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新闻发言人制度。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教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县司法局牵头;县教育体育局按职责落实)

五、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二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县教育体育局要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乡镇要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人、财、物方面的投入力度,为学校安全提供坚实保障。建立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判校园及周边安全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着力推动问题解决。乡镇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学校三方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及时通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按职责落实)

(二十二)强化主管部门责任。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责任。学校安全工作要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时规划、同时推进、同时考核,做到凡有会议必有安全事项,凡有培训必有安全专题,凡有项目必有安全经费,凡有检查必有安全内容,凡有失职必有调查问责。(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落实)

(二十三)强化基础保障。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县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明确机构,承担学校安全保卫职责,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将公办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优先安排学校安全保障经费,保障合理支出。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县委编办、县财政局按职责落实)

(二十四)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和学校,要采取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县教育体育局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县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牵头;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认真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确保各项措施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2019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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