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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19-0704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04日 主题词: 文  号:元政办通〔2019〕22号 成文日期:2019年07月04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元谋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7月4号

元谋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云南省非税收入缴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管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具体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县审计、县纪委监察委、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定和审批。

县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得超范围、标准征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

第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县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县财政局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并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收行为进行监督。未经县财政局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依法、依规办理退付手续;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六)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未经县财政局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开设非税收入账户。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非税收入。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县财政局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

依法当场征收或者经县财政局批准需要当场征收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县财政局规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采用直接缴库或者集中汇缴的方式缴纳。具体方式由县财政局按照方便缴款、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确定。

执收单位取得非税收入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减缴、免缴、缓缴非税收入书面申请的,经执收单位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按照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

(一)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多征的;

(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经县财政局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第十六 缴纳义务人要求退付的,根据非税收入收缴环节不同,分别采取执收单位退付和县财政局退付两种方式办理:

(一)缴入执收单位账户的非税收入,由缴纳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核实后直接退付。

(二)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由缴纳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核实后,报县财政局审批退付。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县财政局。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划转县税务局征收的非税收入,使用县税务局提供的票据。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采取网络、手机等方式缴纳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根据缴纳义务人缴款时生成的相关电子凭据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相互替代。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县财政局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集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应当统筹安排。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发生的成本性支出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并及时拨付。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的资金管理,推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七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县财政局和执收单位应当根据职能职责,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政策及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二十九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占用非税收入资金或者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人民银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县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五年内不得再代理。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延解、占压非税收入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处延解、占压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察委、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事项,按照职责查清事实并依法处理,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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