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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民政局关于对元谋县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3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19-0903010 公文目录:政协提案 发文日期:2019年09月03日 主题词: 文  号:元民字〔2019〕42号 成文日期:2019年08月16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县工商联:

你们提出的关于理顺元谋县总商会机构法人登记工作,助推民营经济更好发展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规定,元谋县总商会、元谋县光彩事业促进会可以按专业社会团体进行依法登记。

(一)经核查,元谋县总商会之前未到民政部门申请依法登记过,在全国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录入系统里没有元谋县总商会的名称,不存在尊重历史登记。登记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

(二)元谋县总商会,元谋县光彩事业促进会到民政局进行依法登记,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未提供以上文件材料,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无法进入全国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录入系统登记和打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按照县委组织部《关于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元组通〔2016〕67号);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7〕9号)文件精神。现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所兼任社会组织的业务必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不得超过1个,任期不得超过2届。

二、关于元谋县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理事会,已于2005年1月24日在民政局依法登记。按照县委组织部《关于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元组通〔2016〕67号)文件精神。兼职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附件:政协元谋县委员会提案答复反馈意见表

2019年8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向方 60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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